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瑞穗鄉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瑞穗鄉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辦理事務如下列事項:
(一)花蓮縣瑞穗鄉(以下簡稱本鄉)災害防救工作之協調及整合。
(二)執行本鄉災害防救會報業務及決議。
(三)擬(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法規。
(四)協助本所各防災編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災害整備、應變、復原及重建作業標準流程之規劃。
(五)各單位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推動。
(六)協調各單位執行災害潛勢調查、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執行。
(七)各單位辦理防救災資源調查、整備及管理之督導與考評。
(八)平時辦理訓練、教育及宣導之推動與執行。
(九)規劃本鄉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及辦理年度大型災害防救演習。
(十)辦理災害應變中心災情分析及防救災策略作為,供指揮官決策。
(十一)配合上級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等項目。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鄉長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本所秘書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所民政課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辦公室一般行政庶務事務,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 本所民政課災害防救、疏散撤離業務承辦人。
(二) 本所民政課災民收容業務承辦人。
(三) 本所民政課環保業務承辦人。
(四) 本所建設課災害搶修、搶險業務承辦人。
(五) 本所建設課災害復建工程業務承辦人。
(六) 本所觀光農業課土石流災害業務承辦人。
(七) 本所觀光農業課畜產災害業務承辦人。
(八) 本所觀光農業課作物災害業務承辦人。
(九) 本所觀光農業課林業災害業務承辦人。
(十) 本所原住民行政課部落防災業務承辦人。
(十一) 本所行政室庶務業務承辦人。
五、本辦公室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或執行秘書代理之。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