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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受理至109年4月30號止

  • 發布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1.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辦理。
2.補償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租賃契約書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印章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申請人非本人需檢附委託書
(6)共有持分土地需檢附同意書
4.土地條件:
(1)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A)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B)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C)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D)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2)原住民保留地參加造林獎勵第20年期間屆滿。
(3)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備註: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宣導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