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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瑞穗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網路事業部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任務:花蓮縣瑞穗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或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組織:
(一)本中心開設單位:
1、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海難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民政課。
2、水災、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建設課。
3、寒害、土石流災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森林火災:觀光農業課。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鄉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由秘書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主管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課、室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課、室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主管應即報告鄉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於具體建議鄉長成立本中心後,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主管得以口頭報告鄉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1、風災(主管單位:民政課)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請各編組單位對救災人力、機具、水門、抽水機、排水溝清淤、警戒區劃設及收容所開設整備等工作,加強防災整備及緊急應變作為,由民政課通知本所各課室,並請建設課、觀光農業課、民政課相關人員確實進駐,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或即將接觸本縣陸地時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震災(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4、空難(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花蓮機場外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5、海難(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本縣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6、水災(主管單位:建設課)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公厘以上,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本所各課室,並請民政課、觀光農業課、建設課相關人員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單位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7、旱災(主管單位:建設課)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8、建築工程災害(主管單位:建設課)
(1)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嚴重影響民生管線及社會安寧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9、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單位:建設課)
(1)開設時機: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建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0、寒害(主管單位:觀光農業課)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觀光農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建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1、土石流災害(主管單位:觀光農業課)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觀光農業課通知民政課、原住民行政課、建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2、重大交通事故(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4、生物病原災害(主管單位:民政課)
(1)開設時機:生物病原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者。
或依上級指示(通報)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及人員:由民政課通知建設課、原住民行政課、觀光農業課、財政課、人事室、行政室、主計室、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托兒所…等。 (請確實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所,供瑞穗鄉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民政課及原住民行政課協助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主管報告鄉長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應變小組: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長、承辦課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七、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應即分別報告鄉長,指定由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秘書,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八、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本中心。
九、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民政課:
1、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3、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4、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5、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調事宜。
6、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7、辦理災民集結及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救濟事宜。
8、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9、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二)建設課:
1、豪雨、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3、道路、橋樑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4、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5、電力、電訊、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6、臨時住所規劃、管理事項。
7、其他工商業有關防救事項。
8、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觀光農業課:
1、寒災、土石流、森林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3、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原住民行政課:
1、辦理原住民受災部落救濟、重建等事項。
2、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災害處理事項。
(五)行政室:
1、辦理中心作業人員及救災人員之膳食等事項。
2、其他有關庶務、所內資訊系統防災事項。
(六)人事室:
1、辦理災害期間上班決策事項。
2、其他有關災害期間人事作業事項。
(七)主計室:
1、辦理關於災情統計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2、督導鄉公所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八)財政課
1、辦理搶修、搶險相關經費調度。
2、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3、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4、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本作業要點任務分工隸屬單位(名稱)改制,任務歸屬移轉新制單位,逕予變更之。
十一、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