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有關「迴避進用」
等相關規定情事者。
二、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三、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四、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疾病、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肺結核、傷寒等,且經公立醫療院所、教學醫院或勞
工健檢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最近1 個
月內證明合格者(於錄取後至本園報到時須繳驗體格
檢查表),體檢報告不合格者不予錄取,由備取依序
遞補。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 條第1 項各款情事者: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者。
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者。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
六、資格審查應備文件:
一、須具備「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證明」。
二、需領有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三、須符合體檢標準-「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身心理狀
態健全無疾者(四肢正常)、 視能(左右二眼目力均
達0.8或1.0以者)、聽力、血壓正常無嗜酒及服用
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及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等
(即符合花蓮縣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
暨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
管理辦法之規定)。
七、具備基礎應變能力,可自行處理清潔工作相關疑難雜症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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