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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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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瑞穗鄉補助各機關、學校、社區及社團
補助經費審核作業標準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瑞鄉民政字第0970002249號令訂頒
一、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利用各項社會資源,結合瑞穗鄉(以下簡稱本鄉)社會團體共同規劃與發展各項正當社會教育活動,鼓勵民眾參與以提昇優質生活,並依據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12條第4項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標準。
二、
補助對象:
(一)本鄉轄內之機關及各級學校。
(二)凡會址設於本鄉並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社會團體。
(三)其他視本所財源酌予補助。
三、
補助範圍:補助範圍以與本所施政工作項目有關者為限,其臚列如下:
(一)推展教育、文化、藝術及體育活動。
(二)經濟產業之振興推廣及公共設施之養護等事務活動。
(三)辦理公益慈善、福利服務及社區發展之有關事項或活動。
(四)其他與本所政務有關之事項或活動。
四、
補助原則:
(一)
補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其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或定製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鄉對同一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整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者,另以專案簽核辦理。
(三)
下列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或代為辦理應辦業務計畫活動之團體。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或縣政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團體。
五、
補助金額:
補助活動之金額於本所預算額度內,審查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費概算、配合款比例、申請補助項目合適性、規模、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條件,綜合審查核定補助經費。
六、
補助項目及基準(限額):
誤餐費每人70元,礦泉水(杯)水150元/箱。
講師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每人最高1,600元/時,內聘每人最高800元/時。
裁判費:外聘每人最高800元,內聘每人最高400元,己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差。
學者專家出席費: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以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商事項會議為限)。
保險費:核實投保(每人以意外險100萬元為上限;具軍公教身份者不另投保)。
獎品視活動性質編列。
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視活動人數多寡補助)、教材費、音響器材租金、獎盃、文宣紙張、講義印刷、郵資及雜支等依活動計畫內容實際需要情形審核後酌予補助。
其他未列明項目依實際活動情況參酌補助。
補助比例計算方式:補助金額除以原送審預算表總金額。
其他: 補助項目及基準(限額)依花蓮縣所轄鄉鎮市公所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變動之。
七、
補助項目之限制:
(一)
對補助之核定端視申請單位所提送之計劃內容與本所之財務狀況而定,惟下列之計劃或項目不予補助:
各項節慶、聯歡(誼)不予補助。
辦理社團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紀念品、摸彩品、獎金(上列3項如為全鄉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不在此限)不予補助。
補助對象可自理或運用其他資源所提供之勞務。
已獲縣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老人自強活動。
本要點第2條補助對象之各種觀摩(會)活動依本要點第4條第3款第2項辦理以外不予補助。
其他相關規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八、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補助單位,應擬訂詳實之計劃及經費概算,於活動辦理之2週前函送本所審核。申請要件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通知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事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而向縣府申請補助須經本所層轉者則應於3週前函送本所彙辦。計劃經核定補助後申請(主辦)單位,即應確實據以執行,如有修正或變更時應向補助單位(本所或縣府)報准。
(二)
申請公文書中,應載明申請團體全銜、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三)
申請補助計劃書內應敘明計劃名稱、目的或預期效益、主(協)辦單位、承辦單位、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或工作內容、經費概算內容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申請補助金額(機關、學校申請者其首長、會計及承辦人均應核章)及經費來源等。
(四)
同一活動若向2個以上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五)
本要點第2條第2項之團體於申請補助計劃時,本所得要求提供主管機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
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劃活動結束或工作執行完成後1週內檢具核定公文(附原計劃)、領款收據、原始支出憑證(含簽到名冊或印領清冊)、申請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補助款聲明書【附表一】、接受瑞穗鄉公所補助經費結報表【附表二】、成果報告及相片(其影像需顯示出計劃之主題或內容),1式3份,送本所審查核撥補助款。另老人自強活動應附參加人員名冊及保險單據。
(二)
同一活動如有其他機關(單位)補助之經費者,均應詳細註明,不得重複報銷。
(三)
受補助團體應依照活動日期、項目等內容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須延期或變更活動計畫者,應事先報請本所(或層轉縣府)核准後方可辦理,否則不予補助經費。
(四)
各項經費均應撙節使用,不得虛報、浮濫開支。
十、
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所對受補助之團體得按季於本所網站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
十一、
本標準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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