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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瑞穗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八九)瑞鄉秘創字第六七九號令訂定公布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花蓮縣瑞穗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花蓮縣瑞穗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本管理所)隸屬瑞穗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依法辦理公有零售市場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管理所置管理員一人,承鄉長之命,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第四條 本管理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護。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攤舖位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攤舖位承租人違反市場管理規則所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市場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管理員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項,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委託公司、行號或團體執行之。
第五條 本管理所人事、會計業務由鄉公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管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管理所擬訂,報鄉公所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本組織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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